案例说明危险品进出口常见的法律风险
案例1:危险化学品出口未报检
2019年10月,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由货车承载出境。10月27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申报出口商品中的汽车漆、清漆、固化剂、稀释剂等4项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货值共计141227.62美元。最终,主管海关依据相关法规对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9932元。
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海关统一接受报关报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在本案中,出口报关单有4项货物涉及危险化学品,但应报检未报检,最终主管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其科处了罚款。这里需提示广大企业注意的是,商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很多是以货值为基础进行设置,因此可能面临较高数额的罚款,需要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案例2:危险化学品进口未报检
2019年10月,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行申报进口一批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货值共计272832美元,折合人民币1870372.49元。经取样送检,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需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海关申报,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最终,主管海关对上述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95389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6]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上述公司在进口过程中,未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的报检工作,违反了该规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最终主管海关根据该条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出口危险货物未申报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某知名化工公司在申报出口3批“水乳状涂料”,共计25个20英尺集装箱、重357吨、数量24892桶,金额995879.4美元。经口岸现场查验确认这3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经调查,该公司承认了出境货物属危险货物,且未办理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事实。最终,主管海关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化工公司科处罚款6万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上述化工公司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因此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了罚款。
除上直接的行政处罚不利后果之外,需提示广大企业注意的是,近年来海关对于企业信用的管理日趋严格,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对于高级认证企业,1年内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将失去高级认证的资质。对于一般认证企业,1年内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将失去一般认证资质。由于商检类法规多以货值为基础确定行政处罚金额,如前述案例中所示,处罚金额很容易超过5万元,从而导致认证企业直接降级为一般信用企业。而一旦处罚金额超过100万元,企业甚至可能直接被降级为失信企业,并会因此受到来自29个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届时不但进出口业务难以为继,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如果是上市企业,因行政处罚导致的负面连锁反应恐怕更加严重。
危险货物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与运输、港口、监管、人员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在监管要求上相对严格,特别是在当前日益注重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背景下,海关针对危险品的进出口查验力度也不断加大。从企业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建议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以及在生产、运输、进出口等环节需要符合什么样的监管要求等有清晰的认识,并建立相应的规范工作机制,以有效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